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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Animal  HusbandryandVeterinary  Medicine of Heilongjang Provincial,缩写:HLJAAV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企事业及相关科学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依托,是我省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认真履行为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引领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技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提供畜牧兽医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黑龙江省振兴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本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积极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黑龙江省振兴发展、建设现代化新龙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称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以下称省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本会地址、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具体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368号,邮政编码:15008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建立学会微信平台,及时推送学会重要的新闻动态及行业科研成果,同时对外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

(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省内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六)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省际间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省际间合作。

(八)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开展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工作。组织举办省内外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九)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会批准成为会员。

1、普通会员:本学科具有相当于初级职称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学科一年以上的畜牧兽医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

3、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按时交纳会费,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质检、生产、设计、咨询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

本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协作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性资料;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八)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性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放弃会员及学会任职资格,会员证作废。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有学术不端等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撤销所任本会职务,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省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省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省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学会换届后,应在一个月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省科协备案。按照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民政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增加单位理事。

本会理事会理事、分会的常务理事原则上从本会的高级会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由各市畜牧兽医学会、学科分会、省直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界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妇和少数民族的比例。本会各学科分会的理事长为当然理事。学科分会换届后新的理事长不是本会理事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增补,原分会理事长理事资格到任届期满止。各市畜牧兽医学会、省直属有关政、企、事单位的理事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变更,可报理事会审批,向黑龙江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到会,经理事长同意,可以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人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提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具体人选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审核,经同意并获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理事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需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负有威望的本会资深会员;有能力、有精力,自愿担任监事,参与学会事务;公正诚实、坚持原则,能够按照学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监事会监事变更时由监事会补选、审议并表决通过。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秘书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展业务及履职情况,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学会属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学术交流、科技开发及普及、编辑出版宣传、对外联络、财务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表彰热心本会工作的老一辈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本会对会员设立几项荣誉称号: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理事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经各学科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会员若干人。凡本会会员,在工作和学术上有杰出贡献、热心学会工作并已离退休者,经各学科分会和省级学会提名,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

 

第五章 分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本会依据学科划分、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学科分会(以下称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会的名称不冠以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其名称前须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九条 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在活动中凡涉及与政府、企业、事业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外活动和召开全国性会议等,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条 分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组建跨地域的区域性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会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在其规定的理事会任期(一般为五年)届满时按程序报批及时换届。分会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分会在没有理由说明,超期一年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的,本会可令其暂停活动,封存印章,进行整顿,或由本会直接组织其换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其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届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5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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