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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制修订标准的科学、公正,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市场和创新需求,聚焦畜牧兽医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是由学会组织各单位、院校、研究机构、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复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团体标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秘书处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代号(HLJAAV)、发布顺序号(XXX)、发布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英文名称缩写HLJAAV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二)学会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示例:T/HLJAAV/XXX 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是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发布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技术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形式。 第八条团标委下设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传推广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当吸纳畜牧兽医领域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共同需求,支持领域中小企业代表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一节 提案 第十条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2)。申请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由团标委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提交团标委审定批准立项。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负责人、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编写组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三条编写组完成团体标准起草后,应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发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应不少于5个,并尽可能包括团体标准涉及利益相关方。应向团标委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学会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并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4),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编写组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提交秘书处。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技术审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技术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总人数不少于5人。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应当形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会议审查结论表》(附件6)。编写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应当回避。 函审时,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函审单》(附件7)送函审相关单位和专家,并形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附件8)。不少于参加函审专家3/4同意方为通过,回函率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者,编写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研究和修改后,重新提交技术审查。重新审查未通过者,撤销团体标准立项。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编写组依据会议审查或函审意见形成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团标委秘书处。 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征求意见汇总表; (三)团体标准审查结论;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团标委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学会平台公开发布。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本会团标委存档。 第六节 复审 第十五条团标委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当团体标准中的任何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时,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可提出复审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9),经秘书处组织专家评估同意后,应启动该团体标准的修订。 第十六条复审一般要求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参加,并形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附件10),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存在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复审结果由团标委秘书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与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的。 第七节 其他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实施与推广
第二十条学会与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解读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接受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本会可联合标准起草单位申请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已经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标准予以废止,并由本会发文公告。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本会所有,必要时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权属进行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翻译等。 第二十五条本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时,在尊重各自版权政策的基础上,原则上共同拥有版权,并以签署协议等方式确认版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的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六章 申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团标委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诉(申诉)处理机制,维护团体标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团体标准存在程序或内容问题时,均可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八条投诉(申诉)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应真实、完整,原则上不受理匿名投诉。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接到相关投诉(申诉)材料后,应安排和事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申诉)方提出书面结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标准备制订流程图 2.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3.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5.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6.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会议审查结论表 7.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函审单 8.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9.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 10.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 11.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附件1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标准制订流程图
附件2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注:本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3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标准的编制原则和依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是否达到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说明; 六、标准实施建议;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4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5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6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会议审查结论表
附件7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函审单
附件8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件9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
附件10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
附件11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ICS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团体标准 T/HLJAAV XXX-XXXX 代替的团体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英文译名 (XXX版次)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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