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标委工作细则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发布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组织机构。

(一)团标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理事会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二)团标委下设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秘书处(以下简称团标委秘书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四条团标委工作职责。

(一) 主任委员领导团体标准秘书处工作,签发团标委重要文件。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三)团标委委员参加团体标准立项评估,审定以及发布后技术条款的解释等工作。

(四)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团标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团体标准立项程序。

立项的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为1年,复审周期为5年。

(二)团体标准制定单位应由不少于2家法人单位组成,每个参与单位署名人员不超过3人。

()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召开团体标准项目评估会议,确定拟立项团体标准项目。

()拟立项团体标准项目报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团体标准立项通知。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一)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在学会所属宣传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二)团体标准承担单位按照征集到的意见修改团体标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后报团标委秘书处。

(三)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送审稿预审和审定会议。每项团体标准审查组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至少含一名团标委委员。

(四)团体标准未通过审定的,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定,或中止团体标准制定计划。

第七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程序。

通过团体标准审查组审查的团体标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批,由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发布实施。

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程序。

(一)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有必要,可随时启动复审。

(二)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复审,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第四章附则

此工作细则经黑龙江畜牧兽医学会第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团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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