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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发布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组织机构。 (一)团标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理事会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二)团标委下设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秘书处(以下简称团标委秘书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四条团标委工作职责。 (一) 主任委员领导团体标准秘书处工作,签发团标委重要文件。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三)团标委委员参加团体标准立项评估,审定以及发布后技术条款的解释等工作。 (四)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团标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团体标准立项程序。 (一)立项的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为1年,复审周期为5年。 (二)团体标准制定单位应由不少于2家法人单位组成,每个参与单位署名人员不超过3人。 (三)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召开团体标准项目评估会议,确定拟立项团体标准项目。 (四)拟立项团体标准项目报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团体标准立项通知。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一)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在学会所属宣传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二)团体标准承担单位按照征集到的意见修改团体标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后报团标委秘书处。 (三)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送审稿预审和审定会议。每项团体标准审查组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至少含一名团标委委员。 (四)团体标准未通过审定的,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定,或中止团体标准制定计划。 第七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程序。 通过团体标准审查组审查的团体标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批,由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发布实施。 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程序。 (一)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有必要,可随时启动复审。 (二)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复审,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第四章附则 此工作细则经黑龙江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团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