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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的管理,保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标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标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来源包括团标申请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和团标项目合作经费等。 第四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经费用于学会组织团标立项,研讨,审查等服务活动的支出。 第五条 每项团标制修订工作经费为16000元,由团标申请单位缴纳。团标申请单位为学会支撑单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项8000元。 团标制修订过程中的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由团标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条 具有特定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团标项目制修订费用,学会根据团标申请单位项目具体情况,与团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经费由学会统一收取,统筹使用,并设立专项进行收支管理。 第八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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